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