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与利用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