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与利用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