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将文物行政部门列为成员单位,参与研究拟订文物保护重大政策,审议相关重大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文物保护、利用与管理等事项提供专业支持。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