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事实。在文物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支持配合。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