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一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物普查资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