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物普查资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