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