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