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