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