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科普设施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观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场馆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指引等城市标识系统。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