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其他科普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科普设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重建、改建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原有科普设施的标准、面积。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