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技活动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普宣传周。

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在宁波科技活动周、宁波科普宣传周期间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宁波科技活动周、宁波科普宣传周期间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公益性、普惠性主题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