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七条已废止生活垃圾一般分为以下三类:(一)可回收垃圾,包括宜回收、可利用的废弃纸类、纺织、塑料、玻璃制品,废旧金属、大件家具、家用电器、移动电子设备和纸塑铝复合包装物等;(二)有害垃圾,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三)其他垃圾。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