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垃圾投放至可回收垃圾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或者交售回收站点。废旧大件家具、家用电器等应当与回收经营者实行预约或者委托收运,不得随意投放;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者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

(三)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