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有必要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关闭、拆除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场所和设施的,应当及时清理,避免污染周边环境。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