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