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