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