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二十条有效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