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