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二十一条有效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