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Chapter 2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Article 20In force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