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编制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组织城乡规划或者重大区域发展规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在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