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特有的物候景观和气候条件,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康养、避暑、休闲、观光等旅游产业,推动气候宜居城市、天然氧吧、气候养生之乡等国家气候标志申报工作。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发布旅游天气预报,提供旅游气象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