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编制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组织城乡规划或者重大区域发展规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在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