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气候资源探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