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气候资源利用项目,有计划的合理利用本地区的气候资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气候资源利用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探测、评估和预报等技术指导服务。气候资源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