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