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在城乡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原有住宅需要改造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