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构)筑物及其沿城市道路的外立面改造工程;
(二)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三)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四)城市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五)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