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按照程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照新确定的规划条件实施。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