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八条有效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利用,保证公共安全,满足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线等需要。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审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事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