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围绕城市总体空间格局、景观风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交通组织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对空间形态、建筑布局、色彩、景观风貌、交通组织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