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采取专家咨询、公众征询等方式;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重点征求片区内群众、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座谈会;编制专项规划,除公众征询、专家论证外,还应当重点听取所涉行业协会和单位的意见,或者邀请行业代表、遴选公众代表参与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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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