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六条有效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