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公路养护范围内实施绿化工程,做好林木花草的抚育、更新、补植、病虫害防治等养护管理工作。公路两侧以及中间隔离带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应当符合有关规范,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