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设在公路上的管线井及井盖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管线井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线井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发生井体塌陷、井盖缺损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缺。公路管理部门发现管线井及井盖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应当通知相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理。管线井无产权单位认领的,按照其功能由公路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将指定结果反馈公路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