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公路养护责任单位难以及时修复的,由沿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