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公路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作巡查记录。巡视检查与铁路、河道相互重叠或者交叉的公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明显位置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联系电话。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