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是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推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