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公路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需封闭公路中断交通时,除紧急情况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并设置车辆绕行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