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路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需封闭公路中断交通时,除紧急情况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并设置车辆绕行标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