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新建、改建公路建设项目,其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指向清晰、易于识别。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安装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并组织安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