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变更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