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目录或者禁止生产经营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