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