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