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三十一条有效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四)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五)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经营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