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四)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五)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经营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