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三十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领取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如实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将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