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和保健食品;

(二)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生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