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和保健食品;(二)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生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