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梵净山内村组、社区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共同参与梵净山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劝阻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对梵净山保护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